产品质量监督,是指由产品质量监督机构、有关组织和消费者,按照技术标准,对企业的产品质量进行评价、考核和鉴定,以促进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执行质量标准,保证产品质量,维护用户和消费者利益。
(一)产品质量标准制度
分类一:按照制定的主体和适用范围,分为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
制定主体: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适用范围:有关经济、技术发展,特别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产品标准和与广大人民生活有关的重要产品的标准。如:电子产品、石油产品、有机产品、水产品、纺织品、园林业等。
特殊规定:凡有国家标准的不再制定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制定主体:由地方(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适用范围:限于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
制定主体: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适用范围:在全国某一行业内适用
特殊规定:效力低于国家标准,高于地方标准。
制定主体:由企业制定,并报当地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适用范围:企业内部适用
特殊规定:可以严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分类二:产品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T)。
(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1、定义:
是指法定的质量认证机构,对企业质量管理水平进行公正的检验后,确认和证明该企业质量管理达到国际通用标准的一种制度。
2、原则:自愿申请原则
企业根据自愿的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识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三)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1、定义:
是指经法定认证机构对有关产品的质量进行公正的检验后,借助于合格证书和合格标志,确认的证明该企业能够生产符合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的产品的一种制度。
2、原则:自愿原则
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质量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准许企业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我国现已批准使用的产品质量认证标志有:长城标志、PRC标志、方圆标志。
(四)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1、定义:
是指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及地方各级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同级人民政府赋予的行政职权,对生产、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代表政府实施的一种具有监督性质的检查活动。
2、检查方式:抽查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
法律依据
《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有关的情况;
(三)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产品质量,加强工作责任心,减少质量损失,实现有效劳动和长效管理,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产品质量管理包括质量考核条例、质量事故处理办法、质量评选奖励的制度、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制度、质量信息管理制度、合理化建议和动技术改进管理办法、关于新产品试制和鉴定的规定、样机试制管理等。
第二章:质量考核处理条例
第三条
凡产品出厂前,因设计、计划、投料、加工而造成返修、报废的损失费用在1000元以内的,由责任部门承担15%,1000元以上承担10~15%,其中各责任部门所罚款项的80%落实责任者;凡是内外部质量损失,部门领导在收到质量通报后必须落实责任者并于二日内将落实结果书面送交质管处,否则,部门主要领导人负管理责任。
第四条
加强让步率的控制:
1、一分厂按加工产值计算,让步率控制在2%以内,每超1%,扣200元。
2、二、三、五、六分厂让步率应控制在0.7%以内,每超0.1%,扣200元。五、二分厂每月的整机让步率应控制在15%,对超出部分,质管处汇同分厂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对严重超标进行罚款500~1000元。
3、四分厂按加工产值计算,让步率控制在14%以内,每月下降1%,直到2%止,每超1%,扣100元。(让步率=让步吨位数×单价/全月实际完成产值),调质硬度不合格和淬火硬度不合格按1.3元/kg计扣,渗碳硬度不合格按2.4元/kg计扣。
第五条
加强产品检验,凡具备交检条件检验员应及时检查,严禁压检、错检,漏检。如是过程检的责任扣所属部门,终检责任扣检计处。过程检、终检员应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在业务上属检计处领导,在问题处理上由检计处裁决。跨部门的责任处理,不得私自处理。必须通知相关部门领导,否则由所在部门承担责任。
1、对错、漏检而造成的损失每次扣责任者100~500元。
2、凡办理让步单尚未同意之前而流入下道工序则扣调度员100元。
3、凡零件完工后不经检查流入下道工序,则扣调度100元。
4、凡发现质量问题,不开出缺陷品通知单,一经发现,立即下岗。
5、各分厂过程检验中开出的缺陷品通知单,必须将零件、材料、重量、工时、责任部门、责任者等情况填齐,并于每周一交检计处,分厂过程检验记录卡,必须每月初上交检计处,检计处输入电脑后交质管处。
6、过程检开出的缺陷品通知单,分厂领导必须如数上交检计处,如不交,一经发现,扣责任部门领导500~1000元。
7、严禁擅自更改技术条件、缺陷品通知单、工艺路线单、检验记录、入库单等质量技术文件,一经发现,给予责任人100-200元罚款。
第六条
加强工序过程的质量控制:部门分管质量的领导、过程检、终检员应严格把关。渗碳前的螺伞必须倒角,轴承烘套严禁用火焰,否则,计扣责任部门每次100元。
第七条
凡错漏下零件目录、材料、生产准备计划扣责任部门100-200元。
第八条
凡产品出厂后用户反映无装箱单或漏发件扣责任部门100-500元。为确保巴氏合金轴瓦等外购件完好交付用户,外协处、供应处、检计处、经营处应严格办理交接手续,物质到厂后重新包装、固定,并填写我厂标牌,如有失误则扣相关处室的责任者200-1000元。
第九条
各分厂施工员、采购员、外协员无权在路线单上签字,违反规定按100元/次计扣。
第十条
供应、外协、采购必须在工厂确定的分承包方运作,遇有困难,需另寻分承包方(含物价)必须请示生产厂长批准,否则计扣责任人每次200元。
1、凡是供应、外协、采购造成回厂返修、报废工厂一律不承担任何责任(含材料、运输、工厂损失费用)责任人负责索赔。采购、外协员对采购协作质量负责,凡是供应、外协、采购物资进厂不经检计处检查,私自投入分厂,一经发现扣责任者每次100元。
2、凡是供应、外协、采购物资回厂后因质量问题影响工厂生产进度和造成重大损失(含整机产品质量)扣责任人100-500元。
3、凡相关部门反映涉及供应、外协、采购回厂物资多次发生质量问题的,质管处会同责任部门进行分析、调查,对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因责任心不强发生严重质量事故造成极坏影响者给予下岗处理。
4、协件(A类产品、箱体、轴瓦、包工包料成品、联轴器等)均需有书面技术协议,回厂应有外协检验记录、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
凡产品(零件)在库房或生产现场因运输或保管不善而造成零件遗失、严重锈蚀、碰伤责任部门扣每次100元。
第十二条
千元以上的设备、刃具等质量事故必须在24小时内通报职能部门,万元以上的重大事故必须在1小时内报职能部门、生产厂长。凡违反此项规定的扣责任部门100-200元。
第十三条
凡经判定报废的零件立即放置隔离区,每周定期由责任部门送交废品库;如另作它用(工装、闷头等)必须办理手续,否则扣责任部门200元。
第十四条
零件投入装配前须入库,凡未入库或未办假入库手续而投入装配则扣责任部门100-200元。
第十五条
研究所须对外来图纸进行方案复审,凡发生关键件报废或整体方案错误,按1条款执行。
第十六条
凡第一次生产中出现的技术问题未及时纠正,重复生产时出现同样问题,则扣责任者100-500元。
第十七条
凡是新品开发、试制产品对研究所及设计人员暂不考核。
第十八条
售后服务人员(含部门委派人员)必须书面详细反映服务情况(产品制令、出厂日期、具体服务内容等)分析问题发生原因,分清双方责任,报检计处、质管处,否则不予报销,对服务中发生费用必须请示生产厂长确认,对方出具回执方可。质管处根据售后服务处提供的情况介绍通知相关责任部门,责任部门必须认真对待,分析问题,提供书面信息(含让步单凭证),有利于质管处查清责任部门,逐级审批处理。
第十九条
外部损失赔付:
......
第二十条
造成重大质量事故,责任部门领导除书面检查外,一次性罚款200-500元。
第二十一条
凡在一个季度内发生两起重大质量事故损失均在5000元以上的或一起10000元以上的质量事故的责任人进行离岗培训;凡玩忽职守,工作责任心不强造成重大质量损失或造成极坏影响者,一经发现给予下岗处理。
第二十二条
凡受过各种质量处罚的部门领导和责任人,在处罚后的工作中利用职权刁难或有报复行为的,一经发现,立即下岗。
第二十三条
损失费用计算公式:
1、报废损失=材料费+全部工时×30元/小时
2、让步损失=让步工时×30元/小时
3、分承包方造成损失=正品价值或材料费+工时×30元/小时
4、出厂产品损失=差旅费+天数×40元+“三包费”
第二十四条
其他未作规定的参照有关条款和工厂有关规定等执行。凡以前发文与本文件内容相抵触的,宣布作废,以本文件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质管处。
......
第三章:质量事故处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为加强对质量事故的管理,严格执行“三不放过”(产生质量事故的原因和责任者未分析不放过,质量事故的危害性未分析不放过,应采取的预防措施未分析和制订不放过)的原则,增强全厂职工的质量意识和主人翁责任感,认真执行我厂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工艺纪律,不断提高工作质量以保证产品质量,减少和杜绝质量事故的发生,提高我厂的经济效益。特制定以下办法:
第二十八条
质量事故的定义:
凡设计、工艺、生产制造(运输、储存)检验等过程中,因以下原因造成成品批报废、成批返修、降低等级或降价处理、退货、索赔,对用户造成不好影响或影响生产计划和质量指标完成的称为质量事故。
1、图纸、工艺错误。
2、生产指挥错误。
3、违反工艺纪律。
4、操作不认真负责。
5、检验员漏检错检。
6、设备故障、仪表仪器失准。
7、材料混杂或发错。
8、运输保管不善。
9、管理不善或弄虚作假。以次充好。
10、工装制造质量及工装管理不善。
11、根据经济损失和影响大小,将质量事故分为以下三类:
12重大质量事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质量事故:
13、直接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上,或退货索赔经济损失达2万元以上。
14、出口援外产品、造成退货或受到索赔并已造成不良影响。
15、对用户的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
16、因质量事故造成工厂不能完成月、季或年度生产计划和质量指标的。
第二十九条
较大事故,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为较大事故:
造成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或退货索赔经济损失达1万元以上的。
废品或返修工时在20小时/批以上的。
因质量事故造成分厂完不成月份、季度计划或质量指标的。
第三十条
一般事故,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为一般事故:
1、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上,或三包费用1000元以上的。
2、废品或返修工时在50小时经上的。
3、虽不符合上面两条,但有下列情况者:
1)、机加工:成批生产的关键件的关键尺寸3件以上不合格。一般尺寸5件以上不合格;或成批生产的一般件10件不合格以上情况虽可回用,但影响性能或个观使用的。
2)、铸件:主要件重量在200千克以下、或成批生产20件不合格的。
3)、锻件:与机加工件相同。
4)、热处理件:经热处理的零件(包括工装零件)出现成批开裂、硬度不合格,碳和氮化不合格产生严重变形,而使零件无法返修,或虽返修但影响零件的质量。
第三十一条
质量责任:
1、由于图纸(包括工装、二类工具设备等)工艺文件标准错误造成的质量事故:
图纸尺寸差错:设计和尺寸标注的错误,质量责任设计人员承担70%,审核人员承担30%。抄写错误,由描图员承担70%,校对承担30%。
2、工艺出现差错:经首检发现,其质量责任由工艺员承担90%。操作者(四级以上)承担10%。如工艺出现差错虽经首检未发现和防止,其质量责任由工艺承担70%。检查员承担20%,操作者承担10%。如操作员发现错误,提出异议未被接受,操作员不承担责任。工艺员承担的70%中,工艺编制设计者承担60%,审核者承担30%,会签者承担10%;描图抄写错误,描图员承担70%,校对承担30%。
3、操作者造成的质量事故:
1)、操作者不执行“三按”、“三自”和首检、交检制度或工作不负责所造成的事故全部由操作者本人负责。
2)、在师付指导下操作的徒工,造成的质量事故,由指导的师付负全部责任。
3)、尚未取得操作证的徒工,在无师付指导的情况下,受命于领导各管理人员下达的与本人技术不相称的操作指令进行作业,造成的质量事故,指令者承担70%,徒工承担30%。
4)、因不执行文明生产所规定的制度,导致零件成批磕碰,锈蚀的,由当事人负责。
5)、由于仪表(包括热工)量具未按规定进行周期检定;事故者负30%,责任,工具室负30%责任,仪表组(计量组)负40%责任。如无工具室的单位,操作者和仪表组各负一半责任。
6)、操作者在生产中发现工艺问题,避免了损失,应有奖励,可做为合理化建议申请计奖。
4、检验人员图纸造成的质量事故:
1)、检验员首检错误造成质量事故,由检验员负60%责任,操作者负70%责任。
2)、零件完工检后发现质量不合格,或下道工序发现上道工序不合格而造成事故者,检验员和操作员负一半责任。
3)、检验中未巡检或巡检错误造成质量事故,检验员负责制30工期责任,操作者负70%责任。
4)、整机出厂后发现质量问题致用户退货、索赔、返修等造成的质量事故,检验员和操作者各负一半责任。
5)、量具和仪表不合格检验员应予封存,如交分厂使用造成的质量事故由有关检验员负全部责任。
6)、由于检验员检测不及时,影响热处理质量而造成事故(分厂应提前与检计处联系),检验员负90%责任,热处理负10%责任。
5、领导和管理人员的质量事故:
1)、因领导(包括厂领导)错误指挥或管理人员错误下达产品指令(包括不具备生产条件而强令下达生产指令),指使操作员违反“三按”要求,造成的事故或管理人员承担70%,操作员承担30%责任。如操作员提出异议未被接受,由指挥者负责。
2)、因管理混乱或管理员不重视质量,工序完工不交检造成的质量事故,由当事人承担70%,分厂领导承担30%。
3)、因管理混乱或管理员工作失误造成发材料(材料必须有手续,无手续按错发处理)、毛坯、零件或外购等质量事故,由库房或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6、凡采购员因工作失误,采购不合格的原材料、外购件,标准件和外协员外协的毛坯、零件或工序无合格证,且不合格未经检验就投料,造成质量事故的,由采购员、外协人员承担60%责任,投料者承担40%。如已交检,检验员工作失误,判断为合格造成事故的,由采购员或外协人员承担60%,检验员承担40%。
7、产品完工未检验开出合格证,分厂就交经营处入库供货,造成用户退货,索赔和返修等质量事故。由分厂和经营处各承担一半责任,并追查有关领导责任。
第三十二条
工装问题造成的质量事故:
1、工装制造不合格、检验时误判为合格,由此造成的质量事故,由工具处承担50%责任,参加验证的检验员承担10%,工装使用部门和工艺处的有关人员各承担20%责任。如验证不合格,制造工装经济损失由工具处负担70%,检验员承担30%。
2、使用工装的操作员如使用、保管不当使工装损坏或降低精度造成的质量事故,由操作员负责。
3、工装运输过程中损坏造成的质量事故,由当事人负责。
4、已验证的工装,在库房保管不善,致使工装损坏或精度损失造成的质量事故,由保管员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十三条
因设备故障造成的质量事故:
1、因设备大修人员工作不负责任,未维修好就交付使用造成的质量事故,由维修人员承担70%,检验员承担30%;小维修人员未维修好就交付使用造成的质量事故由小修理人员负责。
2、因操作员对设备使用保管不当造成设备故障而出的质量事故,由操作员负全部责任。
3、明知设备有故障停用,如操作员擅自自动用造成的质量事故,由操作员全部负责;如管理员错误指挥造成的质量事故,由指挥者负70%责任,操作规程员负30%责任,如操作员事先提出异议未被接受,由指挥者负全部责任。
4、设备到大修期,由于种种原因未大修而继续使用,由主管厂领导、设备处主管处长和分厂领导共同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
包装运输的质量事故:
1、因包装不好,运输和保管中包装箱损坏造成的质量事故,包装工承担70%,检验员承担30%;如未交检,则包装工负全部责任。
2、运输过程中因工作失误造成产品质量事故,由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十五条
质量事故报批办法:
出现质量问题时,应先检验员开出不合格品单,或报废单,并及时通知分厂领导(或质量管理处)。
第三十五条
分厂质量管理领导小组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判断,是否构成质量事故;如已构成质量事故,分厂质管领导小组应会同责任班组的组长和质管员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对事帮进行分析;根据“三不放过”的原则,明确原则,明确责任,找出原因和制定预防措施,如事故责任不是分厂,则检计处质量信息员填写信息传递反馈单,并责任处室;责任处室质管领导小组按前述的办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
由责任部门的质管领导小组在一星期内填写“质量事故分析报告表”,一式三份;根据本制度处理规定填写好处理意见,转交检计处签署意见(对事故情况予以证实);再转交质管办,质管办接到报告表后于5日内代表厂部签署最终处理决定后,再将报告表返回检计处和责任部门各一份,另一份质管办留存备查。
第三十七条
较大的质量事故的处理由质管办送交总工程师或厂长处理决定;对于重大质量事故,总工程师和厂部视情况召集厂全面质量管理委员会研究作出决定。
第三十八条
质量事故的处理规定:
......
第三十九条
注意事项:
1、凡有关的生产部门、管理人员或检验部门及人员,违反国务院“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中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后果,上级部门已按“条例”进行处理的,不再按本制度另作处理。
2、操作者、检验员、管理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应如实反映质量事故真相,凡弄虚作假、夸大、缩小和隐瞒事故,推卸责任者,加倍处罚。除经济上予以制裁外,视情况轻重,给予不同的行政处分。
3、质量事故的责任必须落实到人,不得含糊地定“XX小组”“XX检查站”等,填写清楚缺陷单和事故分析单,并注明清楚事故由哪一道工序引起。
4、事故累计损失价值系指造成报废的本道工序和以前各工序之和乘件数之积再加材料费用之和。作回用处理的事故损失只按本道工序工时计算损失。
5、按规定进行经济处罚的款数,除赔偿费由财务处归入成本外,扣罚的奖金和下浮的工资应交质管办,作为开展全面质量管理活动的奖励表彰先进的费用。
第四十条
每月10日前,质管办应将质量事故处理情况按考核要求填写表格,通知责任部门,劳资处或财务处,以便对责任者进行经济处罚,并适时通报全厂。
质量信息管理制度
第五十八条
质量信息工作是全面质量管理的基础工作之一。信息在现代化管理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质量信息指在形成产品质量的全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有用情报和资料,它包括产品质量信息和工作质量信息二个方面,也可按信息的来源分为厂内质量信息厂外质量信息,为使我厂的质量信息正常开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如下:
第五十九条
质量信息工作在总师的领导下,由总师办主管有关工作,负责全厂的质量信息管理,交对各处室分厂信息工作进行认真的考核。
第六十条
总师办设专人负责质量信息工作,各处室分厂指定一名质管员为本部门质量信息员,组成全厂的质量信息网络;见网络图。
第六十一条
质量信息员必须认真负责做好所在部门的质量信息,保证本部门质量信息的收集、传递、处理和反馈及时,迅速并进行编号登记和签收其他部门传递至本部门的信息单。解决后进行反馈、督促按时处理解决。信息员传递和反馈的信息力求准确,不能弄虚作假;每年对信息员进行评比,对工作成绩显著者给予奖励。
第六十二条
各部门的领导应重视质量信息工作,及时做好质量信息的传递处理和反馈,支持本部门质量信息员的工作,在本部门信息员离厂期间应指定专人代理其工作。
质量信息流程图附后
质量信息传递反馈单的编号见表。
第六十三条
质量信息传递与反馈的有关规定:
信息发出单位填写一式四联的信息反馈单。自留第四联,其余三联交信息接收单位签收;接收单位必须及时处理解决;处理解决后,应将处理结果填写清楚(如暂时解决不了的,可按规定解决措施和计划解决期限),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后自留一份(第一联),其余二联应反馈至信息发出单位把收到的第二联和存根(第四联)贴在一起保存,将第三联于每月末交总师办,经备考核。
第六十四条
凡有以下情况应填写质量信息传递单位进行传递和反馈:
1、各分厂处室每月质量分析会和用户(下道工序)访问后,应将需要其它部门解决的较大的问题进行传递反馈。
2、各分厂处室在是日常生产工作中,需要其它单位协同解决的,可填写信息传递单,直接传递至有关部门解决,但解决后仍需将第三联交总师办备查,便于考核。
3、各分厂处室遇到需总师办进行协同的问题,可填写信息传递反馈单交总师办协调处理;经过协调处理由某部门解决的问题,有关部门必须及时进行解决,交将结果反馈给总师办。
第六十五条
通常情况下,信息必须在三天内按正常渠道传递到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按到信息后,必须三天内处理完毕;及时反馈至信息发出单位;如遇情况紧急,急需解决时,可在信息单上加上“急”字,信息按收单位见“急”字后应立即处理。
第六十六条
出现重大质量信息,须在当月填写信息单报告厂长,厂长处理后交总师办备案或批示后交总师办办理;总师办处理后,再反馈至有关领导者和单位。
第六十七条
每月的工艺纪律检查以后,每季度的厂质量分析会后,每年1~2次和厂长质量诊断后,每年质量监督站的质量抽查结果以及每年定期的质量审核情况等,总师办都应将存在问题填发信息单到有关部门限期解决;各部门接到信息后,应按正常渠道进行处理,传递和反馈。
第六十八条
总师办将信息传递反馈的速度和信息处理的百分率对每个部门进行考核,考核的结果汇总到各部门全面质量管理考核办法中计算奖金,并作为厂内年终评选质量管理奖和先进分厂、处室的依据之一。
第六十九条
本管理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开始实行。原(87)质字第068号作废。
第八章:工序质量控制点管理制度
第七十条
为了保证我厂产品的成品质量,必须利用全面质量管理的数理统计方法,对生产过程中的重要工序进行有效地管理,判断和消除系统因素造成的质量波动,使之处于稳定状态;为此特制订本制度。
第七十一条
工序质量控制点根据以下原则设立:
1、对产品的性能、精度、寿命、可靠性、安全性有严重影响的关键质量特性。
2、工艺上有特殊要求,对下道工序有影响的部位,或操作工艺经较精密复杂,需特殊加工技能的工序或部位。
3、质量不稳定,出现不良品多的工序。
4、用户反馈的主要不良项目。
5、关键外协件、外购件的主要和关键质量项目。
第七十二条
质量控制点的设置步骤和管理方法:
控制点由工艺部门提出,产品的主管工艺员根据设立控制点的原则填写质量控制点审批报告,一式四份;经厂质管办。研究所,生产分厂根据图纸,工艺文件或内控标准的规定讨论确定后,经总师审批后纳入工艺,列入控制点的明细表,审批报告应分发到工艺、质办、分厂和劳资处各一份。
第七十三条
根据我厂产品的特点,工序控制点原则上分为如下两种:一种是按产品的要求确定控制点,由该产品主管工艺员编制明细表和作业指导书,明确所建立的管理点的工序质量要求,特性值的测量方法和测量工具,控制点的管理方法和控制工具;另一种为按设备或工种确定管理点,由工艺主管工艺员制定全厂控制点的明细表,工艺守则及各管理点的控制方法和记录表格。两种控制点技术文件经工艺主管审核,总师批准,生产部门会签,报质管处备案。
第七十四条
为了保证产品质量,工艺人员有权要求在某些检查点,采购点,外协点设置控制点,并负责提出控制点的检测手段,记录表格。工艺员还应向这些控制点发送有关的技术文件和掌握控制点的水平。
第七十五条
质管处应制订控制点的各种考核办法并进行考核,对实施过程中的问题进行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对控制点进行验收及进行奖励。
第七十六条
控制点的操作人员和检验人员必须接受TQC教育,学会运用数理统计方法,应按控制点的文件要求进行活动,使影响工序质量的诸因素处于受控状态。
第七十七条
工序点应有明显标记,控制点的原始数据及管理图表应当准确齐全,并在工序完工后一星期内送分厂质管员保存。质管员对本分厂控制点按规定进行督促、检查,必要时进行抽查,并对活动资料及时分析。每月汇总于30日报质处备案。
第七十八条
检验员按规定的技术要求对所在控制点进行督促、检查。对于按设备或工种确定的管理点的工件应进行全检,并要检查和计算操作者的自控率,填入记录表,对采用控制图管理的控制点,检验员应将抽查数据点入控制图上,用不同颜色作控制曲线,并应签名和填入抽查时间。
第七十九条
工艺处每月应有计划地检查控制点的实际状况,并进行分析,于每季末将检查情况汇总上报厂质管处。
第八十条
每年结合产品工艺整顿,由工艺部门的有关工艺员根据产品技术要求的变更或工序质量提高的具体的情况(如工序能稳定地生产出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对控制点进行整顿,如需撤消控制点,由工艺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经生产部门、检计处、质管处共同研究决定,送总师批准报质管处备案。
第八十一条
质量控制点的考核:
1、厂质管处每月不定期地到各分厂检查1~2次控制点的情况每月5日前将检查情况和工艺部门、分厂上报情况汇总填入考核表;一式三份,一份交厂长(总师),一份交劳资处,一份自留备查。
2、厂质管处对工艺部门、分厂、检计处的控制点活动的检查,纳入经济责任制中,作为全面质量管理活动的考核项目进行考核。
以上仅供参考!
1
严格遵守合同中所规定的质量标准,并按合同条款认真履行;2
我公司所提供的产品,质量严格执行相关标准,保质期内有问题产品,无偿包退换;合格产品,在正常工况条件下产品使用寿命包壹年
产品终身修(过保质期后,仅收取配件成本)
3
所用产品均实行标牌、合格证随行制;4
建立专业的销售服务人员,随时为用户提供专业的技术咨询、专业的售后保障;5
产品或配件在安装、调试过程中,一旦出现问题本着先处理问题再分清责任,以一切满足客户需要为原则
一、质量管理制度1、项目经理部技术负责人主要负责质检部的领导,实行质量制度“一票否决权”,在质量与进度发生矛盾时,以质量为先的原则。质量检查组织职能机构如下:2、实行全面的质量管理,成立岗位班组的检查小组,开展检查活动,使质量进一步提高。3、对主要岗位安排专人持证上岗,并保证人员相对稳定。4、加强原材料的管理工作和检查工作,设立专人进行验收,为保证原材料进场符合要求。5、对于运到场地的不合格材料要及时清除出场,做到不合格材料工地不过夜。6、钢材、砖等原材必须有产品合格证,使用前按规定请监理、建设、质监方进行现场取样,填写取样见证单,后送检。7、建立质量自检、互检、专业检查相结合制度,工地质检员、工程负责人及监理方代表检查并确定质量等级。8、坚持每一项工序签字、验收制度,上道工序未经验收,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项目经理、专(兼)职安全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取得安全管理合格证书。2、坚决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健全安全管理网络,设立安全生产领导委员会(小组)和专(兼)职安全员。3、职工上岗前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4、安全设施不齐全、人身安全无保障时,严禁冒险作业、违章作业。5、严禁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发生。6、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岗位安全规程教育和安全考试,或安全考试不合格,未取得《安全操作证》者,不准上岗。7、操作工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和岗位安全培训,熟悉岗位工艺技术和熟练掌握所用设备的性能和操作规程,培训考试合格方可独立操作。8、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国家劳动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进行相应工种的作业,严禁无证上岗。9、职工必须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不得违章作业。上班前不准喝酒,上班时不准打闹,不准擅离工作岗位。10、饮酒后,不准进入施工工地,不准操作施工机械,不准驾驶任何机动车辆。11、对施工现场附近的沟、坑及高、低压输电线路等危险处,应安装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12、严禁随意拆除、移动或损坏安全防护措施、装置、设施及安全标志、安全警示牌、操作标记牌等。13、安装拆卸应有专人统一指挥,明确分工,互相配合,协调操作。14、机械设备的安全防护设施必须齐全,技术性能良好,裸露的旋转和传动部位(齿轮、万向轴、皮带、链条、轴头等)必须安装牢固的防护罩。15、安装、维修或拆除临时用电设施必须由电工完成,电工必须经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严禁无证人员进行电气操作。16、作业时必须按规定穿戴和配备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并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是否完好,严禁设备带“病”运转。17、各类用电人员应掌握安全用电基本知识和所使用电器设备的基本性能,负责保护好所有设备和输电线路,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解决。18、停用的设备必须拉闸断电,锁好开关箱。19、搅拌机作业场地应有良好的排水条件,不得积水,机械近旁应有水源。20、搅拌机应安放在平坦坚硬的地基上用方木或撑架架牢,并保持水平。21、作业前应先空车运转,检查设备各部件的运转、操作,制动情况,确认正常后方可作业。22、作业后,应对搅拌机进行全面清洗,操作人员如需进入筒内清洗或维修时,必须切断电源,设专人在外监护,或卸下熔断器并锁好电闸箱,方可进入。
不合格品管理制度
1 目的
对不合格产品进行识别和控制,防止不合格产品的非预期使用或交付。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对原材料、外协外购件、半成品、成品及交付后的产品发生的不合格的控制。
3 职责
3.1 质检部负责不合格品的鉴别,不合格品的统计与分析工作,保存不合格品审理记录,并跟踪不合格品的处理结果。
3.2 不合格品审理组织负责对不合格品进行审理,作出处置决定,负责监督纠正、预防措施的落实情况。
3.3 不合格品责任部门负责对不合格品采取纠正预防措施。
4 程序
4.1 不合格品的分类
4.1.1 严重不合格品:凡下列质量特性之一不能满足规定要求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合格品。
1)功能特性、使用特性;
2)功能接口或物理接口;
3)互换性;
4)形状、重量、重心;
5)可靠性、维修性、安全性;
6)影响人员健康与安全;
7)其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
4.1.2 轻度不合格品:严重不合格品以外的不合格品。。
4.2 机构设置
4.2.1 公司成立不合格品审理组织。不合格品审理组织由质量、研发、生产、工艺等部门的代表组成。每位成员对不合格品处理具有否决权。不合格品组织成员必须经过总经理和顾客方代表确认。
4.2.2 公司设立不合格品审理组织对不合格品进行分级审理。不合格品审理组织分为三级,即不合格品审理小组(一级)、不合格品审理常设机构(二级)和不合格品审理委员会(三级)。
4.2.3 不合格品审理小组的职责与权限:
1)不合格品审理小组负责处理可返工或明显报废的轻度不合格品;
2)负责将职责范围内不能处置的不合格品提交常设机构;
3)负责监督所处置的不合格品纠正或纠正措施的落实情况;
4)负责管辖范围内不合格品的统计、上报工作。
4.2.4 不合格品审理常设机构由质量管理部和质检部组成,负责日常工作,其职责与权限为:
1)负责审理由审理小组提交的不合格品和职责范围内的不合格品;
2)履行审理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的职能,对委员会提出的处置意见组织实施;
3)负责将严重不合格品或不能处置的不合格品提交审理委员会;
4)归口管理不合格品并对纠正措施的制定与实施进行监督;
5)负责不合格品的统计与分析工作;
6)负责建立不合格品审理档案;
7)负责涉及不合格品的事项与顾客沟通。
4.2.5 不合格品审理委员会的职责与权限
1)负责严重不合格品的审理;
2)负责审理由常设机构提交的不合格品;
3)负责对重大问题制定的纠正与预防措施进行审查。
4.2.6 不合格审理组织组成人员应包括质量体系覆盖产品所涉及专业的人员。
4.3 审理工作程序
4.3.1 在生产、试验和检验过程中发现不合格品,应及时对不合格品进行标识和隔离,填写《不合格品审理单》,并记录下述内容:
1)产品代号、图号、名称;
2)发现日期、发生单位、产品批次号、本批数量、不合格数量、操作者;
3)不合格品描述(必要时附图说明或样品)。
4.3.2 公司设立不合格品隔离区,不合格品放入隔离区隔离。
4.3.3 责任部门收到《不合格品审理单》后,应填写下述内容:
1)不合格品产生的原因;
2)责任者;
3)纠正措施。
4.3.4 不合格品审理组织根据不合格严重程度,对不合格品进行分级审理,并在《不合格品审理单》上填写审理意见。
4.3.4.1 不合格品审理小组对不合格品的处理权限,仅限于以下情况:
1)返工,即通过本部门返工达到合格的不合格品;
2)报废,即缺陷明显且不能修复或修复不经济只能报废的不合格品;
3)退回供方;
4)以上情况均不符合,则提交不合格品审理常设机构。
处理记录应报不合格品审理常设机构备案,后者有权否定前者的处理决定。
4.3.4.2 不合格品审理常设机构对不合格品的处理权限,仅限于以下情况。
1)返工,即需跨部门返工达到合格的不合格品;
2)报废;
3)退回供方;
4)返修;
5)严重不合格的不合格品提交不合格品审理委员会处理。
4.3.4.3 不合格品审理委员会对不合格品审理常设机构不能处置的不合格品或严重不合格品进行审理,不合格品审理委员会对不合格品的处理权限包括:
1)返工;
2)报废;
3)退回供方;
4)返修;
5)让步接收。
4.3.5 不合格品审理委员会成员对不合格品的处理意见有分歧时,将审理情况向总经理报告,由总经理做出最终裁决。总经理有权改变委员会审理结论,但须签署书面决定。
4.3.6 不合格品的审理结论,仅对当时被审理的不合格品有效,不能作为以后审理不合格品的依据,也不影响顾客对产品的判定。
4.4 不合格品处理
4.4.1 审理结论为返工、返修。责任部门组织返工、返修,工程部负责制定返工、返修规程,返工、返修完毕,需提交重新检验,合格后转入下道工序或入库,并将再次检验的结果记录在《不合格品审理单》上。若返工返修后仍然不合格,则将不合格品提交不合格品审理组织重新审理。
4.4.2 涉及让步接收的不合格品,应根据产品所处阶段和需要,提交设计师系统或顾客代表处置,经设计师系统或顾客代表填写处置结论并签名后,由常设机构提交责任部门组织实施。对于军工产品的返修、让步接收必须得到军代表的批准,并在《不合格品审理单》上签署意见。
4.4.3 审理结论为退回供方的不合格品由质检部填写《不合格品审理单》交采购部,对不合格品作出标识经仓库交采购办理退货手续。
4.4.4 审理结论为报废的不合格品由质检部交仓库存放在报废区并由质量检验人员挂红色“报废”标识牌。
4.4.5 经不合格审理常设机构或不合格品审理委员会审理决定需归零的不合格品,按照《质量问题归零实施细则》进行归零处理。
4.4.6 在交付给顾客之后或在产品投入使用时才发现的不合格品,由营销部门/军工部用《信息处理单》向质量管理部传递。根据不合格品已造成的影响或潜在的影响程度,采取适当的处理措施,如调换、维修,涉及到设计、制造缺陷需召回或按照《质量问题归零实施细则》采取相应的纠正或预防措施。
4.5 实施质量改进
4.5.1 当出现不合格品时,责任单位应认真做好记录,进行自查,及时进行纠正,并组织人员分析原因,制订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
4.5.2 质检部应视具体情况及时向责任单位发出制定纠正措施指令,执行《纠正与预防措施控制程序》,以防止不合格品的再次发生。
4.5.3 不合格品经过返工、返修后,由责任单位负责统计不合格品质量损失,并由财务部审核。
4.5.4 不合格品审理单由质检部统一编号、分发,存档。
4.5.5 审理单编号:
审理单编号为:B+年代号后两位+月份号+自然顺序号。
如: B—0902003
内部沟通及质量信息管理制度
1 目的
对产品信息及质量信息进行及时、准确地收集、统计、传递、反馈,通过信息资料对公司的管理状况和产品质量状况进行内部沟通和分析,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和产品质量的不断提升,持续满足顾客需要。
2 范围
规定公司产品信息及内外部质量信息的收集、传递、处理和利用办法,适用于公司产品形成和服务的全过程。
3 职责
3.1 质量管理部负责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质量归零情况和设备计量检定情况的信息收集。同时负责公司质量信息的汇总、处理和保存。
3.2 质检部负责原材料检验情况、成品检验情况、产品试验情况和不合格品处理情况的信息收集和传递。
3.3 营销部门/军工部负责顾客要求、抱怨、满意度以及外场故障等信息的收集和传递。
3.4 项目管理部、研发中心、装备中心、探测器中心负责产品研制过程中质量信息的收集和传递。
3.5 制造中心、光学中心负责生产过程中质量信息的收集和传递。
3.6 人力资源部负责培训信息的收集和传递。
3.7 采购部负责供应商选用情况、进料及时率、进料批合格率等信息的收集和传递。
3.8 仓储部负责物料和成品的出入库等信息的收集和传递。
3.9 工程部负责工艺问题解决和实施情况等信息的收集和传递。
3.10 财务部负责质量成本分析等信息的收集和传递。
4 程序
4.1 质量信息收集
各部门根据“条款3”规定的职责,收集本部门相关质量信息,按照规定的时间周期对质量信息进行汇总统计。并以书面形式提供给质量管理部。
4.2 质量信息传递和处理
4.2.1 正常质量信息的传递和处理
各部门收集信息后,向需求单位进行传递,需求单位对质量信息进行分析、处理。同时,各信息来源部门按照规定的时间周期对质量信息进行汇总统计,并以书面形式提供给质量管理部。
4.2.2 异常质量信息的传递和处理
1) 一般异常质量信息包括一般性影响不大的问题质量信息和对产品质量或工作质量造成影响的障碍性质量信息,一般性影响不大的问题,信息来源部门可与发生部门横向联系,进行协调解决;对产品质量或工作质量造成影响的障碍性质量信息,可通过《信息反馈单》、《部门协调单》或《不合格品审理单》的形式向质量管理部和责任部门传递。
2)严重异常质量信息,由信息来源部门向质量管理部传递,质量管理部反馈公司主管领导,经决策后组织相关部门按照《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的要求制定和实施纠正措施。
4.3 质量信息的利用
质量管理部根据汇总的质量信息,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分析,提炼出持续改进质量体系和提高产品质量的措施和建议,有针对性的向公司领导及相关部门提供信息支持和信息服务。各部门在信息的收集、传递和存储的各个环节执行公司《保密管理制度》要求。
4.4 质量信息的存储
4.4.1 各部门对获取到的原始信息经整理后进行存储,质量管理部对汇总的质量信息和处理过的质量信息进行存储。
4.4.2 在信息的存储期内,应安全、可靠和完整的保存各类质量信息,并能方便的进行查询和检索,保证信息的可追溯性。
4.4.3 质量信息的存储期限应与产品寿命保持一致。
4.5 内部沟通
4.5.1 沟通内容:
1) 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2) 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及改进建议;
3) 产品质量状况及存在的问题分析;
4) 其他应沟通的信息,包括:顾客的要求、法律法规要求、顾客满意度等。
4.5.2 沟通对象
公司最高管理层、各部门经理、公司全体员工、顾客。
4.5.3 沟通方式
沟通的方式可多种多样,一般有:
1) 管理会议;
2) 公司生产例会、质量例会、专题会;
3) 通报;
4) 技术服务协调会;
5) 电话、E-mail、口头和书面通知;
6) 文件传递;
7) 宣传板报、公司刊物等。
4.5.4 必要时(包括需回复、处置信息的),填写传递《信息反馈单》或《部门协调单》。
质量印章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规范公司质量印章的严肃性,增强人员的责任心,确保产品质量的可追溯性,特制定此规定。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质量印章,包括部门质量印章(含质量管理部印章、质检专用章等)、一般质量印章(含受控章、作废章、合格章、外来文件章等)以及检验印章(含质检部、制造中心、机加车间、光学中心、探测器中心等部门使用的检验印章)。
3 引用文件
Xx字(2012)001号《印章管理使用规定》
4 职责
4.1 质量管理部负责各种质量印章的申购、发放、留样、废止、回收工作。并对各质量印章的使用实行监督管理。
4.2 各使用部门负责保管自用的部门质量印章,确保有专人保管,并登记使用记录。各部门安排专人负责保管一般质量印章。
4.3 检验印章使用人负责保管自用的检验印章,确保不外借、不遗失,离职前上交质量管理部。
5 质量印章的管理
5.1 质量管理部根据各种质量印章的需求情况,填写《印章制发申请表》,统一向总经办申请印章。
5.2 印章刻制完毕,质量管理部应留下印模,通知使用部门领用,并在《质量印章明细表》中登记。
5.3 部门质量印章由各使用部门保管,各使用部门安排专人对印章的使用情况进行登记管理。各使用部门安排专人负责保管一般质量印章。
5.4 检验印章由质量管理部发至检验员个人保管。作为检验人员对产品判断合格与否的唯一标识,检验员应对检验印章妥善保管,正确使用,不得擅自转借他人。
5.5 对检验员发放检验印章应在该员工在人力资源部正式转正完成并通过能力考核合格持有上岗证后进行。同时填写《检验印章发放登记表》。
5.6 检验印章不得借用、互用,只能由本人在自己负责的岗位中使用。
5.7 质量管理部每半年进行一次检验印章检查,对发现检验印章非受控使用及时予以通报。
5.6 检验员因工作调动或不从事检验工作,其印章应及时交回质量管理部,对该检验员的印章质量管理部应将封存3个月以上,才能转发给其他员工。
5.7 印章如有损坏或遗失,应及时向部门领导和质量管理部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待查明原因后备案补发。
5.8 印章的废止按照公司文件“xx字(2012)001号《印章管理使用规定》”相关规定执行。
5.9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按照“xx字(2012)001号《印章管理使用规定》”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计量器具管理规定
1 目的
保证公司计量器具的准确性和有效性以及量值传递的可靠性。
2 范围
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与产品品质相关的仪器、仪表。
3 职责
质量部负责组织实施,使用部门协助配合。
4 相关文件
4.1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4.2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实施细则》
4.3 《计量器具分类管理办法》
4.4 《检测装置控制程序》
5 计量器具要求
5.1 计量器具包含下列仪器及工具
5.1.1 量具游标尺、千分尺、高度尺等。
5.1.2 仪器直接用于产品功能与产品质量检测的仪器。
5.1.3 仪表生产设备上使用的表头。
6.2 计量器具分类
A类A类指用于量值传递的、国家强制周期检定涉及环境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或用于贸易结算的对计量数据要求高的关键检测装置。一般检定周期不超过一年,这种仪器具有外间计量检定标贴标识。
B类指生产工艺中有计量数据要求的检测装置一般检定周期不超过两年
C类指在生产线上安装的不易拆卸而又无严格准确要求的指示用检测装置一次检定即可。
7.1.1自制
a、技术部填写“委托加工单”报制造部。
b、制造部制作完工后组织使用部门、计量室进行检定、确认。
c、合格则办理入库。
d、不合格如能修复退交制造部修复后重新检定、确认不能修复则报废。
8.1.1随机附件使用部门因新增设备而随机附有的检测装置应同样按上述条款要求执行。
8.2.1计量管理
8.2.1标识分类
8.2.2质量部对所有量具进行编号、粘贴状态标识并将有关资料及时归档。
8.2.4使用维护
8.2.5 各使用单位开具“领料单”质量管理员在“领料单”上签字由领用单位到库房直接领取。
8.2.6使用前应按检测装置操作维护规程中的有关规定进行运行检查装置
是否工作正常是否在校准有效期内并记录。
8.2.7使用者应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或操作维护规程使用检测装置禁止随意调整。使用后要进行维护和保养如清洁、润滑、防尘、潮、防腐、防锈、防尘工作。不得将检测装置做工具使用。
【产品质量】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体系有哪些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是指执行产品质量监督的方式、形式和方法的总称。我国对产品质量实行统一立法、区别管理的原则,对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方面的产品实行强制管理,其他产品主要是通过市场竞争和企业自我约束的机制去解决。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采取事先保证和事后监督相结合的原则。产品质量的执法监督按照行政区划统一管理、组织协调的原则。在加强国家监督的同时发挥行业监督、社会监督的作用。
(一)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八条规定:“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产品中的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中的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目前的产品质量管理体制是“统一领导、分级、分部门管理”。
(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这项制度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统一规划和组织,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用户、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但是要防止重复抽查。产品质量抽查的结果应当公布。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主要形式有监督抽查、统一监督检验、定期监督检验三种。其形式都是政府履行职责,执行公务的主动行政行为,都属于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的范围。
(三)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是认证机构根据企业申请,对企业的产品质量保证能力和质量管理水平所进行的综合性检查和评定,并对符合质量体系认证标准的企业颁发认证证书的活动。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是指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由它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依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对企业的质量体系和质量保证能力进行审核合格,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以资证明的制度。
(四)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产品质量认证,是依据产品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经国家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来证明某一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技术要求的活动。产品质量认证分安全认证和合格认证。实行安全认证的产品,必须符合《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我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及《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产品质量认证委员会管理办法》、《产品质量认证检验机构管理办法》、《产品质量认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对企业申请产品质量认证的程序,即申请、审查和检验、批准等具体步骤,做了明确规定。产品质量认证部门依法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批准认证,颁发认证证书,并允许企业在该产品上使用认证标志。
(五)生产许可证制度
生产许可证是指国家对于具备生产条件并对其产品检验合格的工业企业,发给其许可生产该项产品的凭证。为了有效地治理产品质量问题,1984年4月7日国务院发布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作出了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若干重要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
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
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第三条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
第四条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第五条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六条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
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提高产品质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产品质量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引导、督促生产者、销售者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制止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保障本法的施行。
第八条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包庇、放纵本地区、本系统发生的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或者阻挠、干预依法对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其他国家机关有包庇、放纵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的,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